我國目前正處于產業升級的陣痛期,尤其是對于中小企業來講,是考驗經營者的智慧的關鍵時期。多事之秋,各種江湖門派也就有了興風作浪的良機。近日,我們接連收到了兩個粉體圈朋友的咨詢求助,都是涉及到了違規使用了廣告法中“禁用詞”(如:最大,填補國內空白等),被第三方人士發函到當地工商局,請求回復處理,并且留有自己的聯系方式,等待處理結果。如果當地工商部門,教條主義一下,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個打假人士所謂的“伸張正義”,足以讓企業主惶惶不可終日了。
回歸理性分析,我國經濟在經歷了改革開放30多年野蠻生長后,走向規范是必然的。以往隨意使用廣告用語,沒有人干涉的日子也將結束。但經營者也需要理解法律的頒布的初心,新《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法之所以禁止絕對化用語,目的就是防止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這是判斷絕對化用語是否違反廣告法的核心原則。但新廣告法,規定了“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這三個是禁用詞匯,無論是否客觀,都不能使用。由此,法律人士就引申出,與“最”“一”“級”相關的極限詞匯是禁用的。
實際上,作為形容詞的絕對化用語在限定范圍明確且客觀真實的情況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業內部的產品描述,如最新產品等。二是表達企業的經營理念或目標追求,如“顧客第一、誠信至上”、“追求極致安全”等。三、作為序數詞的絕對化用語如首發、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為數量詞的絕對化用語如獨家代理、唯一授權等,如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對消費者構成誤導的,原則上允許使用。
目前,個別職業舉報人將其當作“致富捷徑”,舉報信鋪天蓋地飛向各級工商(市場監管)執法機關,要求對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字樣以及類似廣告用語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實施巨額罰款,并索要相應的舉報獎。如果執法機關作出的決定不順其意,有的舉報人還會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基層行政機關不作為。
無論如何,現在企業到了必須時刻自查自己廣告用語合法性的階段了,不給他人留下小辮子,也就少了一些麻煩。如果萬一,被抓住辮子了,也要冷靜對待,尋求法律援助,將損失降低到最低。
粉體圈 作者:沐恩
作者:粉體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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