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市場化方式為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同時提出,在試點地區基礎上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礦業權出讓新制度。
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
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采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改革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對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繳納金額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后按年度繳納。
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
一般不得協議出讓礦業權,特殊情形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
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
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同時,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對礦業權出讓的源頭管控作用;嚴格出讓交易監管,建立全國聯網的礦業權出讓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加強配號監管服務,全面實行痕跡管理;改革礦業權人監管方式,全面實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開制度。
六試點、三年期
該方案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有序開展試點。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在繼續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來源: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
作者:粉體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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